低視力(low vision)的定義
低視力(low vision)又稱為局部視力(partial sight)或是視力損害(visual impairment),但是低視力(low vision)定義卻不同於視覺殘疾(visual disability)與視覺障礙(visual handicap)。
低視力(low vision)的診斷標準
1973年,WHO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低視力與盲的診斷標準與分級,共分為5級,第1級與第2級歸類為低視力,第3級第4級與第5級歸類為盲。第1級:優眼VA低於0.3,等於或是大於VA 0.1。
第2級:優眼VA低於0.1,等於或是大於VA 0.05(3公尺)。
第3級:優眼VA低於0.05,等於或是大於VA 0.02(1公尺)。
第4級:優眼VA低於0.02,有光感。
第5級:無光感。
中心視力好,但是視野狹窄,以注視點為中心,小於10度(視野半徑)大於5度,為第3級盲。
中心視力好,但是視野狹窄,以注視點為中心,小於5度(視野半徑),為第4級盲。
綜上所述,可以了解到視力(VA)好並不代表視覺功能正常,一旦視野縮減(例如青光眼引起的管狀視野),還是會影響患者的日常工作與生活。
1992年,WHO世界衛生組織修訂了低視力與盲的診斷標準,通稱為曼谷-馬德里標準。
曼谷-馬德里標準:低視力是指患者經過治療或經過屈光矯正後還具有功能性損害,VA低於0.3到光感,小於10度(視野半徑),但是仍然具有使用視力的能力或潛在能力,
1973年的低視力診斷標準適合應用於一般眼科臨床使用,而1992年的低視力診斷標準適合應用於視覺復健使用,讓低視力患者不僅侷限於治療,更能夠通過視光師(驗光師)的視覺復健計畫來重建或是訓練病患,讓病患能夠適應並盡可能幫助病患重建生活或工作能力。
低視力(low vision)診斷的其他參考因素
現今國際上使用的低視力與盲的判別診斷標準 是視力(VA)與視野半徑,使用上述方式的優點是容易判斷及操作,但應用在臨床實務上是不足的,有許多例外狀況將無法正確的被診斷,例如一位青光眼患者其中心視力(VA)達到1.0,但因管狀視野影響,無法看到周邊事物,所以即使視力(VA)達到1.0,卻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與生活。另外不同的患者即使擁有同樣的視力(VA),其生活工作表現因個體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,因其需求不同,有些病患雖然表現出高於低視力或盲的診斷標準,但是生活上同樣存在者障礙的情形,所以也需要進行低視力復健。
除了視力(VA)與視野半徑兩項診斷標準之外,為了能更精準的解決患者的問題,應考慮患者的心理因素,需要更多視覺檢查項目來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與診斷,例如:對比敏感度下降,色覺異常,光覺異常,眼球運動與雙眼單視異常,綜合上述檢查資訊,視光師(驗光師)能夠擬訂出符合患者生活需求的復健計畫,能夠讓患者得到最理想的視覺狀態。只要有臨床價值的視力矯正都是屬於低視力(low vision)復健的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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